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賴清德總統維安3員竊取啦啦隊簽名球遭起訴

紙船觀星者2026-04-30 13:09
4/30 (四)AI
AI 摘要
  • 台北地檢署於30日偵結總統維安人員竊取啦啦隊簽名球案,依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竊盜罪」起訴國家安全局特勤中心前中校編審林宗翰、前少校組員塗志名及憲兵指揮部警衛大隊少校組員江旻峰等3人,其中江旻峰另涉收受贓物罪。
  • 據檢方起訴書詳述,2月27日清晨7時47分,3名被告在台北大巨蛋執行總統維安勤務時,於啦啦隊休息室發現主辦單位放置的紙箱內裝有簽名棒球,遂共謀竊取。
  • 此舉嚴重違反《公務員服務法》第5條「公務員應忠於職守,不得假借職務便利圖利」規定,更破壞總統維安勤務的專業性與公信力。
  • 此案發生於2024年2月27日上午7時47分,賴清德總統赴台北大巨蛋觀看台日棒球國際交流賽期間,3名具公務員身分的維安人員,利用賽前場地安檢之際,於啦啦隊休息室竊取活動主辦單位「挺悍賽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」放置的簽名棒球6顆及護照套6個,全程僅歷時2分鐘。

台北地檢署於30日偵結總統維安人員竊取啦啦隊簽名球案,依「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犯竊盜罪」起訴國家安全局特勤中心前中校編審林宗翰、前少校組員塗志名及憲兵指揮部警衛大隊少校組員江旻峰等3人,其中江旻峰另涉收受贓物罪。此案發生於2024年2月27日上午7時47分,賴清德總統赴台北大巨蛋觀看台日棒球國際交流賽期間,3名具公務員身分的維安人員,利用賽前場地安檢之際,於啦啦隊休息室竊取活動主辦單位「挺悍賽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」放置的簽名棒球6顆及護照套6個,全程僅歷時2分鐘。檢方指出,江旻峰實際下手竊取,塗志名提供公事包藏匿贓物,林宗翰擔任掩護,得手後於辦公室拆分贓物,每人分得2顆簽名球及2個護照套。挺悍公司發現遺失後報警,信義警分局調閱監視器鎖定維安人員,國家安全局隨即自檢將3人記兩大過並移送司法,國安局長蔡明彥已公開證實涉案人員交由司法調查。江旻峰於3月3日繳回6顆簽名球及2個護照套,但4個護照套未繳回,檢方已聲請沒收。

身穿特勤服裝的男子手中拿著職棒啦啦隊簽名球

犯罪過程細節與職務濫用嚴重性

本案關鍵在於特勤人員如何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。據檢方起訴書詳述,2月27日清晨7時47分,3名被告在台北大巨蛋執行總統維安勤務時,於啦啦隊休息室發現主辦單位放置的紙箱內裝有簽名棒球,遂共謀竊取。江旻峰作為實際行竊者,趁隊員未注意時迅速取走6顆棒球,隨後在停車場門口又盜取6個護照套。塗志名主動提供個人公事包作為藏匿工具,林宗翰則負責監控周遭動靜,三人分工精密,從發現目標到完成竊取僅歷時2分鐘。此舉嚴重違反《公務員服務法》第5條「公務員應忠於職守,不得假借職務便利圖利」規定,更破壞總統維安勤務的專業性與公信力。特勤人員本應確保總統安全及場地秩序,卻利用安檢時機竊取民間物品,顯示職務監督機制存在重大漏洞。警方調閱監視器後驚見竊賊為維安人員,立即通報國安局,凸顯司法調查對公務員犯罪的零容忍態度。此案件也引發社會對國家安全局內部稽核制度的質疑,過去類似事件多因內部處理未公開,本次檢方直接起訴,顯示司法機關正強化對公職人員的約束力。

司法後續與制度反思

檢方起訴書明確指出,3人行為已觸犯《刑法》第320條「竊盜罪」及第121條「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竊取」,屬加重犯。江旻峰除竊取贓物外,更涉嫌收受贓物,依法應從重處罰。國安局在案發後迅速啟動內部調查,將3人記兩大過並列入優先汰除名單,此舉符合《公務員懲戒法》第18條「公務員有貪污或不法行為者,得予記過或免職」之規定。值得注意的是,挺悍公司發現物品遺失後立即報警,而非自行處理,使警方能透過監視器鎖定嫌疑人,避免案件因主辦單位隱匿而延誤。江旻峰雖於3月3日繳回部分贓物,但4個護照套仍未繳回,檢方已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,若無法沒收則追徵價額,此程序符合《刑法》第38條沒收規定。此案也凸顯維安勤務中「物品管理」的缺失,主辦單位將簽名球置於休息室紙箱,未設置專人看管,增加被竊風險。專家指出,類似活動應建立「贓物清點簽收制度」,由主辦單位與維安單位共同監管,避免權責不清。此外,國安局雖已汰除涉案人員,但如何防止未來再發生職務濫用,需檢視勤務指揮系統的監督機制,例如增設獨立稽核小組,定期抽查特勤人員行為紀錄,而非僅依內部自檢處理。